餐饮企业对外销售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通常与堂食适用政策相同,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贵公司销售的外购农产品,如果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财税〔2016〕140 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16 年 12 月 30 日):
三、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