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A从事投资业务,2023年收到被投资企业(系有限公司)的分红款100万,分给法人合伙人B 50万,法人合伙人针对取得的50万分红款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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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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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不属于直接投资取得的收益,不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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