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目前有保税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财税【2012】39号文,计算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其中,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我公司对库存的核算采用期末一次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请问公式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和生产成本应该如何确定和取数,只取当期还是取某一段期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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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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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1)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均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大于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

按照文件规定,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均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您可自行核算当期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对应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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