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公司为A公司的员工代发工资、代交社保,个税由哪方扣缴?
user
2024-07-24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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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属于员工工资薪金的个税扣缴义务人。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査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明确,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

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属于员工工资薪金的个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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