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履行,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
(2)部分履行,如实际结算金额小于合同金额,同时变更合同,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第八款规定,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