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居民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网站以及APP提供培训服务,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非居民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网站以及APP给境内孩子提供英语培训,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非居民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网站以及APP提供培训服务,如果个人没有来境内,则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照日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是否缴纳个税,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问题:公司对出差的人员按照内部制定的标准,每天支付差旅费津贴200元人民币(根据酒店是否包含早午晚饭以及是否过夜进行相应比例的扣除),这部分津贴则根据部门经理提交的出差信息,不需要提供实际发票,与实报实销部分一同发放(不与工资一同发放)。请问这种形式的差旅费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比例为多少?
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买房送奔驰汽车使用权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问题:买房顾客因消费抽奖取得奔驰汽车的1年使用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此类业务还涉及其它哪些税费?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顾客因消费抽奖而取得车辆使用权,公司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该项业务及问题描述来看,作为中奖客户个人,除个人所得税外暂不涉及其他税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