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2021年首个征期,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办理了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事宜。办税过程中,不少纳税人向笔者咨询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问题。其中,以前年度满足条件但未申报加计抵减怎么办、适用加计抵减的销售额具体如何确定两个问题,不少企业搞不清楚。
以前年度未申报加计抵减怎么办?
位于某市区的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5年8月设立,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仓储保管业务,两项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分别为9%和6%。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甲公司仓储保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55%,符合“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规定,但甲公司在此期间并未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甲公司认为,2019年4月~12月未申报的加计抵减额8.5万元(85×10%),可一并计入2020年12月税款所属期进行申报。甲公司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的过程中,申报信息提示窗口弹出一段文字:“申报比对不通过,强制提交将启动比对异常处理流程,您的金税卡将会被锁死,请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解锁业务。请确认是否提交?”甲公司财务经理遂向主管税务机关寻求帮助。
笔者提醒,对于甲公司这种情况,可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选择修改2019年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因修改申报表产生增值税应退税额的,可以选择申请退税。具体来说,甲公司应按操作流程,提交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和相关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提交退税申请。本案例中,甲公司最终收到退税款9.52万元。其中增值税8.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595万元(8.5×7%),教育费附加0.255万元(8.5×3%)和地方教育附加0.17万元(8.5×2%)。
根据39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纳税人实际情况不同,操作起来可能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建议企业及时掌握、了解相关政策,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联系,以便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适用期间如何确定?
乙公司从事餐饮服务和货物销售业务,2019年9月初设立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餐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54.5%,10月~12月累计餐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35.5%、27.9%和27.3%。2019年9月~12月四个月餐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为39.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的规定,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87号公告的规定和总局官方问答的回复,对于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10月~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则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确定。本案例中,乙公司于2019年9月初设立,且2019年9月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因此,企业2019年10月~12月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由于乙公司2019年度餐饮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39.3%,小于50%,按87号公告的规定,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笔者在征期内帮助乙公司梳理其2020年加计抵减税额时发现,企业2020年1月~11月可抵扣进项税额80万元,已申报加计抵减税额12万元(80×15%);2020年12月,乙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10万元,在未计提加计抵减额前,当期应缴纳增值税2万元。
乙公司2020年1月~11月已申报的加计抵减额12万元,应通过修改各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予以调整。具体来说,应将“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栏次中的“本期发生额”项目金额修改为0,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申报各月应纳增值税。同时,应申报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2月的增值税额2万元。不仅如此,如果需要补缴增值税,乙公司还需一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