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今年2月份开始我们把1000万元资金无偿出借给另一家子公司使用了3个月,请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user
时间海上
2020-10-28
浏览:2113

答复:

不需要。

参考:

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精选推荐





版权所有©百望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254号 京ICP备15045264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