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不足可以再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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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海上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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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在成立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业务扩大,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2019年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该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果符合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条件,能否再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可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因此,纳税人在2019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20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需要注意,2020年选择转登记的次数只有1次,即2020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当年不能够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当期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期末留抵税额,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继续抵扣销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因此,再次转为一般纳税人时,经过准确核算后的“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留抵税额可以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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