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实务
【问题描述】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发生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时,如何核算?
【专家回复】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2006年)第二项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备注:准则第四条是,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后续支出的处理,依据其是符合资本化或费用化来进行账务处理。
【问题描述】
2、学习存货核算内容总感觉“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不好掌握,业务处理出错较多,请老师归纳一下。
【专家回复】
首先:要理清各要素核算的一条主线:确认一一计量一一披露。存货计量业务比较繁杂,在计量上既可按实际成本计价,也可按计划成本计价,同时还要分别存货取得业务、发出业务核算以及期末计价。
1)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分成取得和发出业务核算。这种情况下(以材料为例),主要账户有“原材料”“在途物资”—取得时以实际成本作为其人账价值;发出时也反映材料的实际成本,但可以选取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进行核算。
2)存货按计划成本计价也分成取得和发出业务核算。主要账户有“原材料”“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这里需重点注意这三个账户的内容及关系。“原材料”账户始终反映和记录材料收发结存的计划成本,“物资采购”账户反映材料采购的实际成本,“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反映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因此,在材料入库和发出后的月末都要求结转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反映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存在的差异),以及计算发出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其结果是将发出材料的成本由计划成本调整成实际成本。
3)账务处理比较。入库材料成本结转的差异为:超支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节约差异反之。而月末发出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如为超支差异,则说明平时按计划成本记人的发出材料成本比实际少,分摊差异时用蓝字金额追加,记入“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贷方;如为节约差异,则说明平时按汁划成本记人的发出材料成本比实际多,分摊差异时仍然记入“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贷方,但要用红字金额冲销。
【问题描述】
3、兼职(临时工)的人员的工资要发票还是列表,交税是如何交的?
【专家回复】
兼职员工发放工资,在实务中有两种模式,而且这两种模式都是现实存在的。
1)做工资表,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发票的。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二)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对于不属于增值税项目的,可以不需要发票。
2)不做工资表,要求个人提供劳务费发票,并以“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强调“任职或者受雇”的限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对于兼职人员发放的报酬,到底是以何种形式进行纳税申报的,具体就看企业如何操作了,总结如下:
1)签署雇佣协议——做工资表——会计核算计入“职工薪酬”——个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企业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2)不签署雇佣协议——不做工资表、要求个人提供劳务费发票——会计核算计入“职工薪酬”或其他费用——个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企业所得税按照“劳务费”税前扣除。
二、增值税
【问题描述】
1、企业有免征增值税业务的,是否需要税务上办理免税备案?
【专家回复】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
备案改为留存备查了。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税务部门进行了税收管理方式的优化,推行“备案逐步向留存备查转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但是: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可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办理免税报告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无需再次报告。也就是说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还是需要备案的。
另外: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发生即征即退政策行为的,还是需要备案的。
【问题描述】
2、企业5月份购买的办公电脑,但到8月尚未取得发票。那么应在6月计提折旧,还是取得再入账计提折旧?
【专家回复】
会计方面,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税务方面,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
【问题描述】
3、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上如何体现差额缴纳?
【专家回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 “工程施工”科目。
三、企业所得税
【问题描述】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视同销售部分是否应该缴企业所得税?
【专家回复】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不一定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1)视同销售对应的费用或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就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
比如,企业在疫情期间捐赠自产的物资用于抗疫,按规定可以全额扣除。假如捐赠物资的市场价为10万元,成本价只有6万元。
企业纳税调整:
第一步:通过填写《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第二步:通过填写《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三、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无法调减“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多出的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因为税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该类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但是,税法也明确规定必须要“视同销售”调整。对于由此产生的“矛盾”就只能通过填写《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次的“其他”来调整了(纳税调减4万元)。
2)视同销售对应的费用或支出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的,就会增加企业所得税。
比如,同时是企业捐赠,但是捐赠对象是企业董事长家乡的学校,不满足公益性捐赠的条件。假如捐赠物资的市场价为10万元,成本价只有6万元。
对于该捐赠,由于不满足公益性捐赠的条件,不得税前扣除。
第一步:通过填写《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第二步:通过填写《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一、非公益性捐赠”。
如果直接按照成本价6万元填写,就会纳税调增6万元,加上第一步调增的4万元,合计就纳税调增10万元。
如果按照市场价10万元填写,就会纳税调增10万元,加上第一步调增的4万元,合计就会变成纳税调增14万元。显然,按照这样的调整就存在问题,如果不继续调整的话,纳税人就会多交“冤枉税”。对于由此产生的“矛盾”就只能通过填写《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次的“其他”来调整了(纳税调减4万元)。
3)外购货物用于视同销售的,因为视同销售的“收入”与“成本”一致,虽然通过视同销售后依然不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可以增加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等限额扣除计算的基数。
【问题描述】
2、只要属于罚款是否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如果发生的行政罚款,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生的经济罚款,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
应注意区分行政罚款、罚金和经济罚款的区别。行政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经济罚款,比如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和诉讼费等,只是不符合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约定,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应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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