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实务
【问题描述】
1、“库存商品”变成了负数,不知道如何办了
【专家回复】
不一定是错账。进行以下四方面排除。
① 看是否有暂估入账未入。如果先收到库存商品,没有收到发票暂时没有入账先结转了成本,应该先暂估入账。
② 错记账了。如果库存商品出库的时候书写错误多领用结转了成本,把多领用的金额红字冲销。
借:主营业务成本 (红字负数)
贷:库存商品 (红字负数)
③ 错误的“库存商品盘亏“,被已经卖除去库存商品却错误盘亏了,需要转回盘亏。
借:管理费用 (红字负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负数)
④ 货物之间串货,查明是否有另外一种货物多计入账,然后再做对应调整。
借:库存商品 — A产品(库存商品少计的货物)
贷:库存商品—B产品(被错误多计的商品)
【问题描述】
2、在新电子税局申报增值税时,系统自动带出的销售收入与实际不符怎么办?
【专家回复】
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涉税数据,按业务规则实现数据预填。对预填结果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情况,您在确认式和补录式申报模式时,可点击“销售收入”、“进项税额”等页面补录区域,按实际业务数据进行补录;也可点击“我要填表”切换进入到填表式申报模式,填写完成后,点击【确定】即完成修改。
【问题描述】
3、商贸企业向供应商收取促销费,促销费以销售额的固定百分比计算,通过票折方式还是开具6%服务费的方式呢?
【专家回复】
1)虽然名义上是“促销费”,但是促销费以销售额的固定百分比计算,商业企业应冲减进项税额,即税率应该是货物的税率13%或9%等,而不是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结合第三条要冲减进项税额的规定,建议商业企业就不要开具发票了,否则开具发票后,税务系统要产生销项税额,而同时还要做进项税额冲减,二者矛盾,容易产生税企争议。
因此,出现这类按照销售额计算的促销费,建议按照销售折让或返利,由供应商向商业企业开具红字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
【问题描述】
1、我公司是餐饮企业,公司销售外购农产品,也是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吗?
【专家回复】
餐饮企业对外销售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通常与堂食适用政策相同,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贵公司销售的外购农产品,如果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财税〔2016〕140 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16 年 12 月 30 日):
- 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描述】
2、纳税人只提供食品外卖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专家回复】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描述】
3、企业的销售额达到多少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专家回复】
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二种情形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企业所得税
【问题描述】
1、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如何规定?
【专家回复】
(1)《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综上,企业筹建期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依法扣除。
①企业筹办费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时,在扣除当年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可以扣除,其余的40%需要纳税调增。
②企业筹办费选择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时,摊销期限不短于3年,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应作备查登记;当年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包含的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包含的业务招待费的40%需要纳税调增,直到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完毕年度。
【问题描述】
2、若公司意向享延长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政策,请问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专家回复】
自2022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8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3年。因此若享受该政策,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属于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即企业应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版)》中规定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3)企业在具备资格年度之前的8个年度具有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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